2024年4月, 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借款协议。 据张某诉称,其与丁某系同事关系,2023年初,丁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她借款,张某碍于同事情面答应出借并与丁某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的金额、期限和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后张某将20万元借给了丁某,但丁某在借期期满后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张某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联系本案的被告丁某了解情况。丁某对于张某的起诉颇为愤怒,矢口否认借款事宜,并向法官道出了二人背后的关系: 原来,张某与丁某除了同事关系之外还曾是情侣,相恋两年后因感情不和分手,但张某觉得自己在这段感情中受到了伤害,执意要求丁某赔偿损失, 遭到了丁某的拒绝,于是才谎称二人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向法院起诉,而那份借款协议也是张某自行伪造的。
虽然双方当事人的说辞大相径庭,但法院判案重在证据,既然被告丁某主张借款协议系原告张某伪造,就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办案法官告知丁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证明自己所言非虚,丁某也当即表示同意。但直到本案开庭之日,丁某也未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就连其本人也未到庭应诉。
既然被告丁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协议系原告伪造,是否就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据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是否定的。不同于其他成立即生效的诺诚性合同,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不仅要求合同双方形成借贷合意,还需要出借方向借款方实际出借资金。
回到本案,虽然借款协议与原告诉请的借款金额均为20万元,但庭审中,办案法官反复询问20万元借款的款项来源和出借形式,原告张某的回答却前后不一, 先是称自己记不清了,后又改口称将家中预留的现金直接交付给丁某,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要知道,20万元对于普通工薪阶层而言绝非一个小数字,姑且不论以张某的工资收入和工作年限能不能存到这么多钱,单凭在家中存放着20万元现金且在出借时连一纸收据都未要求对方提供, 就明显与常理不符。办案法官没有采信原告张某的这番说辞,并以本案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实际发生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仅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却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实际发生,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支持。(来源: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切记! 仅凭借条起诉借款人还款,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