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 越
实践中, 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 一般都要求劳动者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有些用人单位借此机会,在离职证明中写上“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纠纷” 这样的内容,并要求劳动者签字。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阐明:离职证明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
2022年8月, 小刘从某公司离职。该公司当月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小刘在离职证明上签名。
不久,小刘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绩效工资4000元。 小刘诉称,其签署离职证明时,离职当月工资尚未结清,直至2022年9月发放8月工资时, 其才发现公司扣了8月的绩效工资。 该公司称,小刘签署的离职证明确认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名,仅具有签收的法律效果,不能理解为劳动者就证明上载明的内容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处分、放弃自身相关权利效果的民事协议。离职证明上记载的“双方无任何劳动纠纷”与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 应当以查明的事实为准,故判决公司向小刘支付绩效工资4000元。
对此,法官表示,离职证明中“工资已结清,双方再无纠纷”这样的内容,与离职证明的功能无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劳动者需要在离职证明上签字。对于劳动者签名的法律效果,应当解释为签收,不能解释为劳动者放弃了相关权利。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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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不是劳动者放弃权利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