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吴峰琳 通讯员 张硕洋
离婚诉讼过程中,常出现一方家长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形,严重时甚至抢夺、隐匿子女,这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案件中牵涉的孩子仔仔(化名)仅有一岁多,女方在仔仔八个月时与丈夫感情破裂,遂带着孩子搬出住所。男方在找到仔仔后将其转交给孩子的祖父母照顾。而女方在此后,想尽各种办法都没能带走尚处哺乳期的孩子,探视也备受阻拦。
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激烈矛盾引起了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冬梅的注意。该怎么处理? 张冬梅想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可对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的一方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本次案件情况完全符合相关情形。 ”张冬梅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并联系阳光中心驻院社工。
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组织当事人谈话时,张冬梅告知二人先前相互抢夺孩子的行为极为不妥, 双方均表示接受。 但对能否让女方将孩子接回家住一段时间, 父亲仍然不肯松口。
“现向你发放徐汇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张冬梅当庭向男方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邀请女方到场共同接受指导。 这是《家促法》正式实施以来,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决定书的形式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次日,阳光中心社工姚燕闻在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徐汇区妇联及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做了男女双方的心理疏导工作。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男女双方对先前抢夺孩子的行为懊悔不已,表示愿意暂且搁置其他争议,好好沟通孩子的抚养事宜。
“诉中抚养协议”防纠纷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尽早把抚养问题‘一揽子’解决掉。”家庭教育指导当天,张冬梅见二人关系有所缓和,趁热打铁地建议双方在判决之前,先自行将当前抚养、探望孩子的方式协调落实下来,孩子父母均表示同意。
两个小时磋商后,双方达成《诉中抚养协议》, 协议中确定了二人分居后各自直接抚养时间、探望频率、接送方式、是否支付抚养费等细节, 并约定双方自愿遵守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直至人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据悉,这也是全市首份《诉中抚养协议》。
而后,仔仔父亲也按照协议约定,将孩子送至女方处。 时隔四个月,母亲终于与孩子团聚。
“近年来,徐汇区人民法院就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问题,已建立了涉诉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抚养费提存监管机制、检察院支持公益诉讼机制、探望监督机制等。徐汇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联合团区委、区妇联、区民政局等单位落实好家庭教育工作,助力徐汇区儿童友好城区建设工作。 ”徐汇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