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 音
现年63岁的李玉翠,生性谨慎细微,特别是很害怕狗猫之类的小动物。 案发当天晚饭后,李玉翠和老伴儿在小区外散步,在人行道上,两人正有说有笑,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一只泰迪正趴在地上。
小狗没有拴绳子,主人也不在,李玉翠小心翼翼地继续走,接近小狗时,小狗突然站起来向李玉翠走了两步, 没有其他行为。 此时,李玉翠与小狗相距4米,李玉翠十分害怕,恐惧之中脚崴了一下,就重重摔倒了。 在路人和老伴儿的搀扶下,李玉翠又站了起来,开始向路人哭诉自己的遭遇, 此时狗主人王枫也赶了过来,生气地说:“大姐,这是泰迪,从来不咬人,刚才离您那么远,您是自己摔倒了,别赖人。 ”两人越吵越凶,不久之后,警察赶到。 李玉翠此时身体非常痛苦,民警就先把李玉翠送到医院,经过检查,李玉翠的伤情确实非常重,鉴定为9级伤残,医疗费也花了5万多元。 三个多月后,李玉翠基本能下床了,就找到了狗主人王枫,让王枫赔偿自己的损失。可是,王枫认为:自己的小狗根本就没碰到李玉翠, 也没有任何攻击行为,所以,李玉翠纯属自己摔倒,不愿意赔偿。
一审: 李玉翠将王枫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 营养费等各种费用25万元。这个案件中,唯一的证据,就是人行道上的一段监控视频。 围绕视频,双方也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李玉翠说:当天,我在人行道上散步时, 突然遭到王枫的小狗惊吓,本人在惶恐中想要跑走,但腿脚跟不上导致摔倒,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痛苦,还耽误了工作。监控显示,本人遭到伤害,是因为王枫没有拴绳, 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所以,王枫应该承担我的全部损失。
王枫认为: 李玉翠摔倒和自己的狗没有任何关系。 第一,从视频中,无法确定李玉翠是因为什么摔倒的, 而自己的狗只是正常走了两步,并且一直与李玉翠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第二,李玉翠在散步时没有选择回避,说明李玉翠并不是怕狗;第三,视频中李玉翠摔倒的姿势来看,有可能是被绊倒的,自己的狗并没有攻击行为;第四,仅仅因为自己的狗在附近,就被赖上,纯靠主观臆断,是不合理的。
法院一审认为: 从监控录像显示,王枫的宠物狗为泰迪犬,王枫未拴绳,致使泰迪犬在公共场所随意活动,在靠近李玉翠时,令李玉翠害怕、倒地、受伤,王枫作为小狗的管理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小狗见李玉翠靠近,并在没有叫、也没有向李玉翠攻击、仅仅是向李玉翠移动了半米左右的距离,而且与李玉翠仍然相距4米,李玉翠过度惊慌,行动不当,导致受伤,自身存在比较大的过失。 考虑到李玉翠的过失,结合实际,最终认定王枫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 王枫赔偿李玉翠6.2万余元。 一审判决宣布后, 李玉翠与王枫都不服,同时提出了上诉。
二审: 李玉翠在二审时又补充: 第一, 王枫没有拴绳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泰迪狗是有一定攻击性的,正是泰迪的突然袭击导致自己摔;第三,王枫作为小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次要责任。 因为狗咬人案件属于特别侵权案件,除非王枫能证明其他人还有过错,否则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案发地属于公共场所,李玉翠没有绕道远离小狗,是正常现象,并不是不怕狗。 因此,李玉翠请求王枫赔偿自己25万元。
王枫也有补充: 第一,我的狗与李玉翠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我也不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李玉翠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没有证据的不利后果;第二,李玉翠说的躲避存在重大漏洞。 小狗没有攻击李玉翠的趋势,李玉翠说自己躲避,躲避谁? 即使是特殊侵权案件,被侵权的一方也是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的。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 王枫未取得《犬类准养证》,违反了《某省犬类管理规定》;第二,王枫没有对小狗拴绳,而且案件地点是人行道, 时间是晚上8点左右,人流量较大,王枫应有更加严谨的看管义务;第三,当李玉翠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 泰迪犬虽然没有出现攻击行为,但小狗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小狗突然起立、慢慢走近的系列动作,对于老年人和儿童也是颇具威胁的, 李玉翠因为恐惧,进而失足摔倒,法院予以采信;第四,李玉翠在受害过程中,没有挑逗、逃跑等故意激化小狗行为的情形,因此,李玉翠的损失属于王枫没有管理小狗导致,王枫应对李玉翠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王枫赔偿20.9万元给李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