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汤啸天
古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伦理底线。同样的道理,己所挚爱亦勿施于人。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在勿将己所不欲施于人的同时,也不能将己所挚爱强加于人。你可以喜欢宠物,但不能强制要求他人也喜欢宠物,你喜欢某一种宠物,也不能强制要求他人同时喜欢这种宠物。
守法是饲养宠物的前提
宠物是人类的好朋友,不但为人们带来了精神慰藉、增添了生活情趣,甚至还成了“准家庭成员”。 近年来,有的人甚至把宠物称为孩子、宝贝,自愿当起了“狗爸、狗妈”。 这实际上,是一部分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选择。 但是,对自身生活方式的选择,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不妨碍他人生活方式的选择为前提。鉴于饲养宠物对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所以饲养宠物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公共秩序和他人权利的基础上。我国各地都制定了养犬管理办法或者管理条例,对养犬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为此,所有养犬人都必须承担守法养犬的强制性义务。 也就是说,守法是养犬的前提,只有守法才能养犬;如果不守法就不能养犬。
维护养犬人权利与规范养犬行为必须齐头并进
世界上有一部分人爱狗,另有一部分
人不爱狗, 还有一部分人怕狗,这都是正常的现象。爱狗是一种自由,政府制定养犬管理办法是对爱狗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养犬人自由的限制。 自由和权利是有区别的,自由是根据自己的意志去行为,政府并不为其提供保障,而只要被法律确认为是权利,政府必须提供保障。 例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既表明了“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又明确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这就是说,养犬管理条例既保障了养犬人的权利,也对养犬的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 以防止养犬行为,对公民健康、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社会秩序造成的不利影响。爱狗的人必须为不爱狗或者怕狗人的权利提供保障;不爱狗或者怕狗的人也应当在法律的限度内,允许爱狗人正常的活动,唯有如此社会才能和谐。显然,法律对饲养宠物狗的种类、体型大小、疫苗接种、牵引绳使用、粪便处理、尸体处理等细节作出严格的要求。
为此,世界各国都认为,对养犬行为的重点是强化规范。 对养犬人的行为,作出严格限制是公正且必要的。对于不养犬
的人,只要求其不作为,即不干预养犬人的合法行为即可。
应当运用智能化电子标识规范养犬行为
随着养宠物人数的增加,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 特别是犬类,数量多、分布广、难追踪,很多不文明行为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不少困扰。城市人口密集, 养犬更是事关社区邻里和谐、环境卫生、人身安全诸多方面。例如,上海的黄浦江、苏州河两岸公共区域作为城市“秀带”已经向公众开放,一部分人明知故犯遛狗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23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在“一江一河”两岸都已经设立了禁止遛狗的明显标识,但遛狗人置若罔闻,甚至说“为什么狗狗就不能享受好风光?”现在看来,有必要开发具有定位功能的犬类电子标识, 以智能化的手段禁止随意遛狗、遗弃犬只、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的行为。智能化犬类电子标识应当植入犬只的皮下,具有静态信息记录更新与动态信息随时反馈特定服务器的功能。城管执法队员可以通过执法仪现场扫读电子标识后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