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一男子去要账时,女子提出肉偿,双方发生关系后,男子减免了对方1000元,没想到,男子刚要下楼时,被突击检查的民警碰到,男子慌里慌张,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认定男子嫖娼,处以10日行政拘留。 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诉诸法庭。
家住上海静安区的杨某,人到中年,夫宽妻贤,子女乖巧,家庭幸福,生活平静。 之前在网络上, 认识了一位女子刘某,此后双方并未有过多交集,以普通朋友的关系交往。 刘某因工作变更,生活陷入困顿之中,吃饭都成了问题,硬着头皮跟杨某借钱。 虽泛泛之交,感情也不深,考虑到对方只开口借1000元,杨某犹豫过后,同意了她的要求,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对方。
看到刘某迟迟没有还款的意思,过了一段时间后,杨某主动提出,让刘某归还自己的借款。 刘某没有犹豫,很爽快地表示,可以的,让杨某去她租住的房间里拿钱。杨某到达刘某的出租屋后,女子没任何遮掩,直接表明,自己希望能够肉偿,通过发生一次关系,将这1000元一笔勾销。 虽然杨某已婚,但看到杨某如此主动,按捺不住冲动,犹豫片刻后同意了这个要求。 没想到,民警接到周边邻居的举报,称刘某涉嫌卖淫,民警很快上门,进行突击检查, 看到了杨某和刘某。 杨某顿时慌了神,民警见状, 将杨某和刘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最终认定为卖淫嫖娼, 对杨某作出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被拘留时,民警应当通知相关家属。 杨某打电话给了妻子,告诉她自己被拘留的情况。拘留期满后,杨某觉得自己是冤枉的, 自己当时去刘某的出租屋,是为了要账,并没有嫖娼的主观意图, 而民警也没抓到现行。
在嫖娼的构成要素中,必须要发生金钱支付, 自己没付钱, 且让自己辨认的刘某的笔录时, 照片是一个编号,不是刘某本人。杨某认为自己并不是嫖娼, 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然刘某未当场取得财物, 但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财产, 杨某也丧失了对刘某的债权,视为双方之间以金钱为媒介。
杨某提出了公安机关执法现场未通知杨某的家属,公安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当时杨某要自己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没重复通知。 刘某照片对应的编号信息并非刘某, 系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 但并没有影响杨某享有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故不属于程序违法问题。法院判定,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来源: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5-07-21 总第18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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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账时女子提出肉偿,发生关系后被认定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