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自本月起对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以及上海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
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本市自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19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58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330元/月。
本市自1月1日开始,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 致残二级7737元/月, 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调整
本市自7月1日起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月增加90元,增幅7.26%。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还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等。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三类对象,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七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7.26%)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
7月1日零时起, 本市职工医保进入了2021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55万元提高到5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 80%。
2021年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 仍然按照202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2021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于7月1日计入, 计入办法与2020医保年度一致: 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 按本人实际缴费金额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也划入一部分至个人账户, 其划入标准不作调整,按照202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来源: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
上海自本月起调整医保、低保、失业保险金等标准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