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一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因各种原因,又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案 情】
原告何某与被告安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何小某。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何小某由何某抚养,抚养费由何某自理,何小某一直跟随何某生活。 近日,何某以何小某的名义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安某每月支付何小某抚养费3600元, 直至何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安某则称, 抚养费是离婚时何某自愿放弃的,不可能再支付抚养费。
【判 决】
本案中, 安某与何某协议离婚时, 二人明确约定婚生子何小某抚养费由何某自理,该约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何某诉至法院, 要求安某支付何小某的抚养费用, 则应当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其抚养能力明显不足以保障何小某所需费用。 但在庭审中, 何某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另外,其自述月收入1万余元, 据此亦可认定其有相应的抚养能力。综上,法院对于何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案说法】
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张兰兰表示,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 严肃态度, 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比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发生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严重下降,子女因患病、 上学实际需要大幅增加等情形,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规定: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 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来源:《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