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高空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包工头,后者转给无资质工人,工人未系安全绳踩松护栏坠楼致残。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业主和包工头,是否存在“选任过失”? 工人自身过错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23年, 业主小林需要拆旧、制作并安装家中门窗。 她找到经营门窗业务的小金,双方口头约定以2500元包干价完成此项工程, 小林支付了500元定金。无高空作业资质的小金接下活后, 转头以1600元的价格将整个工程转包给了小王。
在拆除旧防护栏时,小王未使用自备的安全绳,直接站在旧护栏上作业。 不幸的是,旧护栏突然松动脱落,小王不慎从二楼坠落,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小王手术出院后, 经鉴定中心鉴定,其因外伤致脾切除、胰腺修补,构成八级、十级伤残。 伤愈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王将小金和小林诉至天府新区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42万余元。
【法院审理】由谁担责,各执一词
小金辩称: 自己与小王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系承揽合同关系。他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工作承包给小王,小王再自行利用其设备、劳动力以及原材料进行加工、制作、安装。此次事故系小王自己操作失误且未用安全绳,应负主要责任。
小林辩称: 自己只和小金
有承揽关系,与小王无任何直接关系。她本意是选择小金开设的专业门窗店拆旧、制作并安装护栏,并在该项工作完成后支付了全款。同时,施工期间,自己家人多次提醒小王系安全绳均遭拒绝。 因此,自己无任何选任或指示错误,不应担责。
厘清关系,划分责任
1. 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约定,由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动服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有偿服务法律关系,且提供劳务者需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 指挥、监督,双方具有从属关系。 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 小金与小林之间口头协商, 小林将其房屋的门窗拆旧、制作、安装以2500元的固定价格交于小金完成。小金向小林交付的是符合口头约定的安装完毕的门窗,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故小金与小林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小金将其从小林处承接的案涉业务以固定价格1600元交予小王后,由小王自行负责采购材料并加工制作,安装时亦由其自行携带工具并自行让其父亲协同施工,且小金在制作安装过程中未对其进行限定或安排,小王完成案涉工作具有独立性。由此可见,小王与小金之间也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
2. 各方过错与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 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林的房屋所在楼层为二楼, 小王施工作业的涉案窗户已经达到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故其应当具备相应的高空作业资质。 小王作为长期从事门窗安装业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空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设施, 操作过程中踩在已松动的旧防护栏上, 未尽到审慎、 注意义务,亦未取得高空作业资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75%)。
小金无高空作业资质承接业务,又将业务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小王,存在选任过失,承担一定责任(15%)。小林将高空拆装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小金,同样存在选任过失,承担相应责任(10%)。 经认定,小王各项经济损失为33万余元。 综上,天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小金应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给小王;小林应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给小王。 宣判后,小林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来源: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
本案是典型的高空作业人身损害纠纷,清晰展现了各方责任边界:
① 核查资质是关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等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主(定作人)和承接方(承揽人)在发包和选任人员时, 必须严格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将工程发包或转包给无资质人员, 即构成“选任过失”,需承担法律责任。
② 安全防护是底线, 高空作业危险性极高,工人作为直接作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装备。任何心存侥幸、忽视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自甘风险”或重大过失,需自行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③ 承揽关系≠免责金牌,即使业主或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承揽关系, 也并非完全免责。 业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承揽人(转包人)对再选任有过错的, 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 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