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扰民,邻居上门劝阻,他用力关上房门……事后邻居将其诉至法院,最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子赔偿邻居13000元, 这是咋回事儿?
小王和小陈, 是十堰城区某小区同一栋楼的邻居。 小王住楼上,小陈住楼下,平日里经常在小区里见面。2023年11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 小王和几位朋友在家里喝酒吃烧烤,声音过大影响到了楼下的小陈。
无法忍受楼上持续传来的噪音,小陈起床上楼,敲开小王家的门并提醒对方注意控制音量。 双方在沟通时, 小陈的一只手扶在门框外沿上。 沟通结束后,小王转身返回客厅,同时用力关上入户大门。 此时的小陈来不及收回手, 极速关闭的大门将他的右手夹伤。 后经医院诊断, 小陈的右手4、5指不同程度骨折。
事发后, 小王和小陈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自小陈受伤之日起截至小陈康复之日,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小王自愿全部承担。双方协商小王共赔偿小陈所有费用13000元。 然而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小王并未依约支付小陈赔偿款项。于是小陈对小王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小王支付相关赔付。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王构成侵权,应当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陈受伤后,与小王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是双方处理本次侵权赔偿事项的结论性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被告小王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小陈要求小王赔偿损失, 应以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即:小王应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合计13000元, 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诠释>>>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 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使其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来源:《十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