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文菁
本报讯 日前, 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召开了“我为群众办实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在本市率先探索实施的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并发布了《关于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协作办案规定》等配套工作协议及典型案例。
据介绍, 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指的是在检察机关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中, 因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于法无据, 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 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 在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达赔偿意愿后,由检察机关指导上述人员到公证机构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作为缴纳凭证, 检察机关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愿赔偿和认罚表现, 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等的考量因素之一。
据了解,赔偿保证金的金额主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 是否采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愿决定, 一般不少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判决的金额, 以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案件提起公诉前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的, 保证金将优先用于被害人的赔偿工作; 对于未达成赔偿谅解并后续提起公诉的, 保证金将划转至法院账户, 由法院按照判决情况予以处置。
据了解,该制度试行以来,区检察院已对1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切实保证了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合法权益
区检察院率先探索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