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让他人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莲花县某国道路段时,与前方从公路左转弯驶入国道的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四轮电动由贺某驾驶,车上载有冯某。 冯某系无偿搭乘贺某驾驶的车去圩场,该事故造成冯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贺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冯某无责任。 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协商无果,冯某的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贺某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徐某与贺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徐某、贺某应按事故责任划分各自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故原告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 超过部分, 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予以赔偿; 贺某本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但因其系无偿善意搭载冯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酌定在贺某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减轻其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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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 本质上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好意施惠行为。无偿帮助并不等于免责,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别让有情的“好意同乘”变为无情的“对簿公堂”。 (来源: 莲花县法院)

2025-07-07 总第18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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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致搭乘人死亡,驾驶人如何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