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的“恋爱消费”是双方交往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但分手后,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主张退还,双方往往会因此产生纠纷从而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在交友软件上认识, 并于2023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李某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账2.6万元,期间张某也向李某转账8千元。 202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某曾多次挽留,未能如愿, 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感情覆水难收,李某不想人财两空,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张某还钱, 张某至今未还款,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张某返还现金2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民间借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定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的规定,出借人对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不能证实双方在转款前后是否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亦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其主张张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
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主要取决于转账时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
借贷关系: 如果转账时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即转账明确标记为借款或有其他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那么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 例如,如果转账时有微信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转账是作为一种借款行为, 并且借贷行为已经完成,那么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赠与行为: 如果转账数额、转账日期具备特殊含义, 且不是数额过高, 那么原则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比如那些以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为目的的转账,如“520”“1314” 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或者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小额转账等, 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否则应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一般不予返还。
如果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为借贷的,一定要保留转账记录并书写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及年月日并手写签名捺印,并写明是否要求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澎湃政务)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