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借条有没有“有效期”?“有效期”是多长时间?万一过期了怎么办? 老赵与老钱是一对老朋友, 经常在一起聊天侃地, 把酒言欢。 某天酒后,老钱对老赵说:老哥,最近手头有点紧,借一万块钱给我救救急, 我用一年就还你。 老赵看在老朋友的面子上爽快地答应并交付给老钱一万元,老钱也爽快地书写了借条, 并注明了还款日期。 随后两人依然有空小聚,友情依旧。
转眼还款日期到了, 老钱依然没有还款的意思, 老赵碍于面子也一直不好意思开口索要。 不知不觉,三年过去了,老赵家中也出了点急事, 没办法只好找老钱索要欠款。 没想到老钱却说,老赵呀,我是学过法律的,这个借条已经过期了,法律术语就是过了诉讼时效了。我可以一分钱也不还了,但看在我们是老朋友的面子上,我还你一半吧! 如果你不要,那我一分也不还了。 老赵一听老朋友的言论,直接傻眼了! 没想到帮忙却帮出了个白眼狼,自古以来,不都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吗? 怎么借条还有“有效期”? 我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笔者为老赵支支招、 普普法。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索要欠款也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种权利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 如果不对权利做这样的限制,例如三、四十年前的借款今天才要求偿还, 势必会造成原始材料丢失、事实查证困难等情况,大大增加司法裁判的难度,加剧了社会矛盾,
阻碍社会秩序正常高效的运转。 所以借条也是有“有效期”的,如不注意,也会如食品一样“过期”, 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第二,“有效期”是多长呢?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但是,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三, 万一“过期”了怎么办? 答案是虽然过期, 依然有可能通过诉讼获得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对此的裁判观点如下:“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 不能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既往发生的欠款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并不等同于其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债务清偿提出处理建议, 其意思表示构成一项新的要约。
结合到本案, 借条虽然已然过了诉讼时效,但老钱答应愿意偿还借款的一半,即老赵与老钱又达成了新的要约与承诺,即老赵可以要回这一半的欠款,但剩余的一半,就只能成为“自然之债”了,失去了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历城法院法官助理 李军)


当借条“过期”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