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返还借款, 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13万元属借贷进行举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 小美凭着一笔13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帅还款13万元。 小帅辩称,自己和小美系男女朋友关系,案涉款项系因生意需要, 自己将钱事先转入小美账户,再让小美帮忙转一下,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而且根据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是小美欠小帅钱, 小美仅列出一笔13万元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求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法院查明,2019年下半年, 小美与小帅相识后, 双方交往密切。 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小美与小帅之间发生多笔转账。 小美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多次向小帅转账共计57万余元,小帅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向小美转账共计9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宜将所有的转账均认定为借款,且庭审中小美自认双方的转账中存在共同开销、请客、买东西的钱,因此小美应对其主张的13万元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但对此小美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于是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小美与小帅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小帅向小美转账的金额明显大于小美向小帅转账的金额,但双方均未提交往来款项系借款进行磋商的证据,也未出具过借条等书面材料。 小美从双方往来中列出一笔主张还款,但小帅指示小美付款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 小美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缺乏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记者了解到, 江西奉新法院也曾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余某仅提供转账记录,未提供借条,也未提交反映双方有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民间借贷应当体现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的借贷合意。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仅提交转账记录,虽可能证明款项实际出借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 在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对方承认借款时间、数额、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作为印证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来源:《现代快报》)

仅凭转账记录要求返还借款,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