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即公共道德,也称社会公德,它与“私德”相对,相较于“私德”———个人品德、作风、习惯以及个人私生活中的道德, 公德是指存在于社会群体中间的道德,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为了群体的公共利益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 公德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 公德是维持公共秩序的基石, 是调整人际关系的准星, 是衡量一个民族进步的标志。
公德,就像一座灯塔,指引着人们前进的方向;就像一颗宝石,外表朴素,却价值连城;就像一池荷花,虽出污泥,却清香四溢。公德是一种大爱。疫情让人看到了人性的丑陋,更见识了人性的光辉。可不是吗? 在今年疫情期间,我们看到了许多志愿者公而无私, 舍小家为大家的动人事例,比如有对年轻恋人,为投身抗疫毅然推迟婚期;“面对困难, 肯定是我们党员先上 ”的居委党员干部;下沉基层的机关干部争当志愿者等等。
公德,作为公共道德,更多见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用“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20个字,对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范。 广大人民群众以此为准,涌现了许多优秀事迹。厦门的用水比较紧张,一天,著名经济学家、 前厦门大学校长王亚南儿媳妇得知明天要节水, 想到公公的蚊帐实在太脏了,打算抓紧时机洗一洗。 王亚南知道后十分生气地说:“明天要节水,怎么还洗?给我捞出来! ”儿媳感到委屈,顶了一句:“人家在抢水,校长家洗顶蚊帐,也不见得就是特殊化。 ”王亚南平静地答道:“我现在已不是校长,但还是个公民,公民就得有公德心,只有大家齐心,才能克服用水的困难。 ”
“公民就得有公德心!”说得多好!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公民,可知是聚众而居,而不是独居于世外桃源。 既然生活在公众中,就得以公德来约束自己,也即是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这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也直接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
令人遗憾的是, 有些人往往只要求公民的权利,而忽视了公民的义务,缺少一点公德之心。 比如购买紧俏商品,人家依次排队,它却在众目睽睽之公然插队;公众场合,目无旁人,呼朋唤友,大声吆喝;在家里千方百计节约用电、用水,在单位却对“长明灯”、“长流水”视而不见;身居高楼之上, 却把楼下的公共场所当作“垃圾箱”,污水脏物,随时抛出。 凡此种种, 都是只图个人方便, 不顾公共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德,应该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 德国哲学家康德就说过:“谁遇到缺德事不立即感到厌恶, 遇到美事不立即感到喜悦,谁就没有道德感,这样的人就没有良心。 ”
公民应有公德心,公德就得都遵守。我们且以一副藏名联作结: 公映天碧荷显洁,德深山幽兰自芳。

漫谈“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