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节后,不少在春节期间加班的市民都可以领上一笔加班工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目前上海最低工资2590元/月计算:2月1日-3日的加班工资是平时的3倍,每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 300%,即2590÷21.75×300%≈357元。
1月31日、2月4日-6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是平时的2倍, 每日工资=工资基数÷21.75×200%, 即2590÷ 21.75×200%≈238元,那么春节假期的加班工资最少都有2023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劳动者需要主张加班费的,就应该举证自己节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对于春节在家工作,劳动者除了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工作的事实外, 还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工作。 劳动者也应当保留好加班证据, 比如用人单位主张加班时的录音、聊天记录等。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安排了一项工作任务, 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在春节期间完成, 劳动者自行在春节期间进行工作,这种情况不属于加班。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 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对于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 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还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春节加班工资应正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