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上男主播:“榜一大姐”一年打赏18万元,二人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奔现”
四川绵阳的钢琴弹唱主播小苏是一个90后小伙,因“有颜有才” 吸引了众多粉丝,小有名气。
2022年2月初,30多岁的湖南女子小琴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小苏, 被小苏的歌声所吸引, 成为他的一名女粉丝, 经常驻足在小苏的直播间, 兴之所至便“豪气”打赏,金额由几元、十几元逐渐增加到三四百元。 小苏很快注意到小琴, 并私下添加其微信, 两人经常天南海北地聊天,看似非常投缘。不到一个月, 两人发展成恋爱关系,以男女朋友相称。
2022年7月, 小琴和小苏“奔现”,在四川省绵阳市同居生活一周, 费用基本由小苏负责。同年8月,双方还在湖南长沙继续同居生活一周,费用基本由小琴负责。后来, 双方恋爱关系一直持续到2023年4月。 在此期间,双方通过网络、 电话方式保持联系。 小苏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憧憬结婚的场面以及感叹恋爱的美好。
为支持小苏, 小琴在知晓平台抽成一半的情况下,继续在网络上对小苏进行打赏, 每次几百元、 几千元不等, 甚至上万元, 因出手阔绰, 小琴位居小苏直播间榜上的“TOP1”“榜一大姐”“头粉”。 一年间,小琴累计对小苏打赏18万余元。
分手引诉讼: 起诉对方返还打赏款项,法院驳回: 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2023年3月3日, 小苏在微信中问小琴要过两个礼物, 后来小苏将购买礼物的1000元转账给小琴。 同年4月6日, 小苏将小琴微信拉黑。小琴陈述,因发现小苏和其他女粉丝也有暧昧行为,她被迫提出分手, 并将小苏起诉至涪城法院, 理由是结婚这个目的已经不能实现,要求小苏返还附结婚条件而赠送的打赏款项。那么,网络打赏款应否予以返还呢? 小琴的网络打赏行为, 究竟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还是单纯的网络消费行为?
绵阳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 单务性的特点。
被告小苏在网络直播间展示才艺, 由此吸引粉丝并获得打赏, 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有偿交换的行为。小琴作为粉丝, 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进行打赏, 属于消费行为。不同于一般消费的是,该价格系粉丝在感觉“值得”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并积极主动为之, 粉丝也因打赏获得与主播互动、 提升账户等级等个性化体验, 从而满足其精神享受。 小琴既了解打赏行为后果, 也熟知平台和主播的分成模式, 在和小苏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 长期打赏, 系以自己的消费行为助力小苏的业绩。 小琴认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从双方的见面次数、 与对方亲友的融入程度、 谈话内容等方面看, 两人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 小琴陈述打赏属于赠与性质, 该行为既不满足赠与行为的特点, 也不符合赠与人避免平台抽成的一般心态, 法院对打赏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因此, 法院以小琴没有合法的依据主张权利为由, 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
“网络打赏”行为通常发生在主播直播表演时, 用户购买平台虚拟礼物打赏消费, 主播因此所获利益应属劳动所得收入, 不应视为对主播的赠与, 而是一种消费行为。 同时,涪城法院提示,未成年人如果进行打赏,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返还钱款。 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而言, 在网络中进行打赏的时候, 一定要评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承受能力,理性打赏、理性消费,理应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来源: 红星新闻)

2025-06-09 总第18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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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姐”恋上男主播一年打赏18万,分手后起诉返还
法院: 属消费行为,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