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汪晓 陈文卿
徐汇法院近日召开 2022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是上海高院推进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为营商添砝码”系列发布会的第六场,通报了2022年徐汇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典型案例。
徐汇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面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定期发布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数据情况以及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重整等若干意见。 推进网上办案、提升诉讼便捷程度。 徐汇法院于2021年率先探索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为全市法院提供了徐汇样本。 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更是大显身手。 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和调解等工作,进一步方便了企业和群众的诉讼。 与此同时,徐汇法院继续依法保护公平公正,保障权益办实事,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树立了行业标杆。
徐汇法院发布的2022年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起典型案例,涵盖了保护市场主题权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创新手段全面实现司法职能、优化执行工作模式等方面,为区内各类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示范引导,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参加发布会的上海市人大代表诸正伟对十起典型案例中的冒名注册快递员实施诈骗的案件印象深刻。 案件中,被告人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冒用他人身份在某公司运营的APP上注册为快递员,假借配送货物的名义接单,多次诈骗。 被告人利用涉事企业手机端招录中的安全漏洞,在短短一个月内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法行骗多次, 案发后企业也并未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倒查追责。这起典型案例也为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企业要发展,还是法治先行。 ” 诸正伟告诉记者,“企业的法治观念很强,对企业发展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
作为徐汇区政协委员、徐汇法院特邀监督员,李志敏则很关注徐汇法院提到的全流程网上办案,“电子送达、线上审理等,这些都为企业节约了交通时间成本。 ”在李志敏看来,徐汇法院在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方面想了很多办法,解决了很多问题。 本次发布会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 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区域营商环境的优化,为进一步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 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1. 网络招募快递员存在安全隐患
冒名注册惯骗者承担刑事责任———薛某某诈骗罪案
被告人薛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在北京某公司运营的APP上冒名注册成为快递员,假借配送货物名义接单, 先后骗得价值7.7万元的配送货品苹果牌手机十部和手写笔一支。 还以客户名义虚构订单,假报货物遗失并向公司索赔1.4万元,因公司发现异常而未得逞。
本案行为人利用涉事企业手机端招录中人脸识别的安全漏洞,冒名注册行骗多次,数额巨大。 法院以本案审理为契机,排摸企业经营风险点,制发司法建议加强源头治理,促进企业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保障物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2. 判决股东巨额出资加速到期
依法维护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上海某某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某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某文化投资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由被告许某某发起设立,已实缴出资。2015年6月,被告许某某将持有的原告100%股权转让给被告吴某某。后两被告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吴某某为许某某代持所有股权, 经营活动由许某某负责。 2017年1月,吴某某将股东出资变更为1亿元,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12月,法院受理原告破产清算案。因管理人发现吴某某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故提出诉讼请求:吴某某补缴出资款783万余元; 许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根据商事法律公示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认定依法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同时,本案也对股权代持这一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即实际出资人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法律关系, 认定两被告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产生效力。 通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让债务人“起死回生”,确保破产债权人胜诉权益。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3. 调解之后再次侵害知识产权
被判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某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与某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某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由德国某某公司出资设立并授权,享有“WILO”“威乐”等商标在中国大陆排他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 原告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等字号长期开展经营活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某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WILe”“Weile”商标,均被确认无效或驳回。 2013年,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在其产品及附件上使用的“WILE”商标侵害了“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2014年,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 原告与德国某某公司遂于2015年共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此后被告仍在其产品及附件、资料上标注“WEILE PUMP”等标识,并在网站域名及其内容、微信公众号名称及解析内容中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注销域名,停止使用微信公众号,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 法院依法保护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
4. 离职员工带走利用客户信息
关联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告某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是从事进出口金属材料的企业,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被告吴某某系原告前员工,任职期间原告告知吴某某保密事项并对客户信息采取一定保密措施。 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其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告黄某某是吴某某的配偶。 吴某某离职后,以该公司名义向原告的多个海外客户销售相同产品,金额达1,500余万美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 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合理开支25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单位之间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使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与关联主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秘密,也越来越得到权利人的重视。 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增加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进一步改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环境,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诉讼困境。(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