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12.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3.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 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 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6.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7.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8. 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9.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侦查。
20.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未完待续)

疫情防控期间,这 30 种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