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亮点4
起重车、 泵车等重型专项作业车辆在日常作业时发生事故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以往纠纷中, 保险公司常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肇事为由拒赔交强险,事故定性、理赔判定一直存在争议。
本次新规直接厘清三类场景理赔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一是工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支持。
程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施工现场倒车时不慎碾轧到施工人员蔡某,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工地内,属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该混凝土搅拌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蔡某诉至法院,向程某和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道路以外的施工区域,但属于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该区域通行时发生的,符合交强险赔付适用情形。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蔡某全部合理损失。
法官提醒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交强险的前提为道路交通事故或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种,核心作用是分摊机动车运行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解释(二)》明确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交强险也应依法赔付,进一步落实了交强险在分散风险、 救济损害方面的作用, 有效保障了受害人能快速拿到赔偿。生活中,多数人认为, 工程专项作业车的主要用途是工地作业,而非交通通行,因此存在侥幸心理,未投保交强险。在此提示特种车辆所有人与投保义务人,应充分认识到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及足额商业三者险的重要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在车辆作业期间,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尽到安全警示和现场管理义务;保险公司在设计特种车辆保险产品和进行理赔审核时,不得随意限缩交强险的法定保障范围, 违规拒赔合规通行类事故。此外,对现场施工人员与群众而言, 在特种车辆作业区域活动时,务必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规避人身风险。
(未完待续)
(来源:《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