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规定与新举措开始正式实施,并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法定最低刑责年龄下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增加高空抛物犯罪、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规定;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长江保护有了硬约束机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江保护法的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清理取消供水等不合规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明确,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
七类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禁止了以下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网络招聘不得泄露求职者信息
人社部出台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我国网络招聘服务领域第一部部门规章,对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规定》明确,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企业“取名” 自主权更强
新修订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这项新规将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更大的“取名”自主权。新规施行后,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企业名称的基本规则,企业可以通过申报系统或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企业对自己选取的企业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严禁“粮田不种粮”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2023年起插电混动车辆不再送绿牌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个人用户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可以继续免费申领新能源专用牌照额度,但对插电混动车辆需满足在本市有充电设施,且名下没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含摩托车)。2023年1月1日起,插电混动车辆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上海职工互助保障”开始集中参保
为做好“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与医保结算年度从4月1日调整至7月1日的对接,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对原有条款进行了修订,保障期限统一调整为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今年起保日在4月1日的参保对象,保障期限统一调整为4月1日起至明年6月30日,保障期为15个月。今年,单位在职职工的集中参保于3月1日正式开启。
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最高罚2000元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吸烟触发报警器、阻挠列车关门、无人机乱飞等行为,列入“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明令禁止并将最高处罚2000元。(来源: 上海发布、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