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引发公众关注。
劳动者李某主张的加班内容为, 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 同事进行沟通付出的劳动, 被诉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 已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 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判决某公司支付加班费3万元。
目前数字化和信息化办公手段得到广泛应用,让很多原来线下完成的工作均可通过线上实现,为用人单位打破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的界限提供了可能。劳动者正常下班后拥有“离线休息权”,这个权益需要得到尊重。现实中, 少数用人单位将员工“八小时之外” 利用社交软件处理工作视作常态, 认为理所当然, 带来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劳资关系紧张等一系列问题。 这个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福建日报》)

“离线休息权”也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