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靠后,乘车人随意开车门碰撞路人、 非机动车,即“开门杀”事故在出行中时有发生。以往,对于这类纠纷,不少保险公司都会推脱理赔,理由是开车门的乘车人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拒绝赔付乘车人引发的事故损失。
此次《解释(二)》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补齐理赔空白:在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开门杀”属于车辆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赔付;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覆盖伤者全部损失的, 剩余费用由驾驶人、肇事乘车人共同承担。
许某搭乘李某驾驶的私家车,车辆停靠后,许某直接开门下车,不慎与骑电动车的董某相撞,导致董某受伤。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 李某、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董某无责。涉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发后,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许某及保险公司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仅需承担驾驶人李某50%的事故责任,乘车人许某的过错部分不予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全责类事故,对受害人董某而言,驾驶人、乘车人的过错均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应当由承保机动车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先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李某、许某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解释(二)》新增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即如果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乘车人进行追偿。该规定也是对乘车人存在故意情形下的惩治。法官提醒 >>>
新规将乘车人及驾驶人的开门肇事责任统一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围,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赔偿顺序承担保险责任,不能拒绝赔付。该条款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约束司机和乘车人,杜绝双方互相推诿逃避赔偿。
在此提醒所有交通参与人应各负其责,防范风险:驾驶人在停车时需注意观察后方车流,选择安全区域停靠,下车前充分提醒乘车人观察路况、谨慎开门。乘车人在打开车门前务必扭头观察侧后方,确认安全后再下车。 (未完待续)
(来源:《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