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 6月30日起施行, 清晰划定了事故担责人员、责任划分标准、赔偿核算规则。 那么,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亮点1:借车出事,车主有过错的也要赔偿
日常生活中,租车、借车现象十分普遍,这就使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非常常见。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范围,也就是该谁赔、赔多少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了机动车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等不同的主体责任。
《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由具有过错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存在过错,需要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该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在警示车主、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要核验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等,审慎管控用车风险。
汤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岳某相撞,造成岳某受伤,交警判定汤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为次要责任。经查,涉事车辆登记在 A 公司名下,A 公司将该车租给 B 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车辆用途为日常自用。但B公司又将该车转租给汤某, 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汤某可在 B 公司指定的平台跑网约车。 岳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A公司与B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合规出租车辆,无过错无需担责;但B公司违反约定,私自更改使用用途将车辆租给汤某,汤某不具有网约车驾驶人资质,B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审核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对于岳某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由汤某和B公司共同赔付。
日常生活中,租车、借车现象十分普遍,这就使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况非常常见。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范围,也就是该谁赔、赔多少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即将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了机动车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等不同的主体责任。
《解释(二)》第一条规定,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由具有过错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或车辆管理人存在过错,需要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共同担责。该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在警示车主、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要核验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等,审慎管控用车风险。
汤某驾车与骑电动车的岳某相撞,造成岳某受伤,交警判定汤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岳某为次要责任。经查,涉事车辆登记在 A 公司名下,A 公司将该车租给 B 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车辆用途为日常自用。但B公司又将该车转租给汤某, 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汤某可在 B 公司指定的平台跑网约车。 岳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A公司与B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合规出租车辆,无过错无需担责;但B公司违反约定,私自更改使用用途将车辆租给汤某,汤某不具有网约车驾驶人资质,B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审核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对于岳某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由汤某和B公司共同赔付。
法官提醒 >>>
在此提醒所有车主和车辆管理人,外借、出租车辆前,务必做好两项核查。一是检查车辆车况,确认刹车、灯光等部件无故障,告知用车人车辆隐患,对安全性能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二是审慎审查用车人资质,查看对方是否有驾照,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驾驶人是否持证上岗, 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车等, 杜绝把车交给不适宜驾车的人员使用。特别是有的车主、车辆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存在饮酒、 无驾驶证等不适宜驾车的情形,仍将机动车出借或出租,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这类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一旦出事必须担责。 (未完待续)
(来源:《北京日报》)
在此提醒所有车主和车辆管理人,外借、出租车辆前,务必做好两项核查。一是检查车辆车况,确认刹车、灯光等部件无故障,告知用车人车辆隐患,对安全性能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二是审慎审查用车人资质,查看对方是否有驾照, 从事网约车运营的驾驶人是否持证上岗, 驾驶人是否为酒后驾车等, 杜绝把车交给不适宜驾车的人员使用。特别是有的车主、车辆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存在饮酒、 无驾驶证等不适宜驾车的情形,仍将机动车出借或出租,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这类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一旦出事必须担责。 (未完待续)
(来源:《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