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悲痛的家人正欲安排丧葬事宜,却被告知15年前为老人购买的墓穴已被“一墓二卖”,并早已立上了其他人的墓碑———家住上海的施先生遭遇了这样一件让家人痛心的“奇葩”事。 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施先生以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违约为由,将其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清明节前,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一墓二卖”
2010年3月,施先生与某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墓地认购合同》一份,双方约定: 施先生出资2.38万元为其父亲认购该公墓寿墓穴一座,使用期为50年,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墓穴维修保养,保持墓地的完整。 同日,施先生足额支付了认购款。
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过世,施先生安排亲朋好友准备送父亲最后一程。 谁知,在办理丧葬事宜时,施先生却被告知,其所认购的墓穴早于2013 年就已被转售他人且2020年就已经被实际占用;同时, 该公墓内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 这意味着, 施先生只能为父亲另寻墓穴,另行择期落葬。
因双方协商未果, 施先生一气之下将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墓地认购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被告辩称, 因工作人员失误, 施先生所认购的墓穴确实被转售他人且已被占用, 该公墓现已无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供施先生选择, 认可施先生会因此产生额外支出, 也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费用由法院依法酌减处理。
法院: 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判赔28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施先生认购的墓穴转售他人且无法提供同等规格的墓穴, 致使施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施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法院综合双方意见、参考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当地丧葬事宜支出情形等因素, 酌定被告赔偿施先生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 被告于收到判决书第二日即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施先生也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
张磊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法官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被告运营管理的公墓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有权对外出售墓穴。《墓地认购合同》虽名为“认购”,但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具有人身属性、情感价值的墓穴使用权。 本案中,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多数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主张。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不多,但墓穴的特定用途与公序良俗、社会伦理紧密相关,其违约后果直接侵害了原告及亲属对逝者的祭奠权和人格尊严,故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费用,以期传递出司法对传统丧葬文化的尊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今日头条·法治》)
15 年前给老父亲买的墓,如今落葬时却发现立了别人的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