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异, 其中一方须向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在吴某诉陈某一案中, 两人的女儿已年满18周岁,法院仍认为陈某应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这是为何,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与陈某离婚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遂诉至睢县人民法院, 经法官主持调解, 双方对房屋车辆进行了分割, 一子一女归妻子吴某抚养, 陈某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5000元, 并承担儿子和女儿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达成调解协议后,陈某就两个孩子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不确定为由, 拒不支付,一直拖欠。吴某便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陈某向执行法官表示:(1)对于子女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 没有具体的数额,无法履行;(2)女儿即将年满十八周岁, 彼时不应再继续支付女儿的学费。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陈某提出的意见,通过向审判法官提请释明函,调查二子女的受教育情况, 向学校、兴趣班等教育机构核实,调取二子女就读的学校、 兴趣班票据,确定具体数额,进一步确定了该项费用的具体数额, 包括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至执行之日, 再到未来两个孩子满十八周岁时的费用。
对于其女儿的年龄争议, 执行法官向陈某讲解上述法律条文, 因其女儿尚未高中毕业, 一直在校寄宿学习,且高三阶段学习紧张,应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待其高中毕业后,方能从事假期工、 大学勤工俭学等活动获取经济收入,陈某理应支付女儿学费至高中毕业。经过耐心解释和劝说,陈某同意支付儿子和女儿的学费和兴趣班费用共计39050元(一次性付清)。
法官说法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生活费指的是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 以保证子女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需求。 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医药费等,但大额医疗费用一般由父母双方平均负担。 教育费包括子女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的基本教育费用,如学费、书本费及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费用, 如私立贵族学校、补习班、兴趣班等属于不必要开支,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教育费的具体数额, 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来源: 商丘天平之声)

女儿已满18周岁,离异父亲为何仍须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