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届满,租客竟不续租、不搬离、不交租。 遭遇这种情况,房东如何维权?能否索赔占用费和违约金?租赁合同到期后, 双方应如何交接房屋以避免损失扩大?近日,厦门市翔安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租赁合同到期租客未续租也未腾退
此前, 阿珍与阿美(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协议》,约定阿珍将翔安某地房屋出租给阿美使用。协议约定:租房至2023年7月14日止; 月租金为3000元,保证金3000元;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违约,则违约方均按一个月租金赔偿对方作为违约赔偿金等。
协议签订后, 阿珍将房屋交由阿美使用。 由于疫情影响经营不善,阿美开始拖欠房租。2023年7月14日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阿美未续租,但也未腾退,且拖欠房租。协商未果后,阿珍于8月19日根据租房协议约定,将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处理,并重新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
阿珍说:“我起诉后,阿美才补交了房租。 租赁到期后,她还继续占用了37天, 我要求她按照一天300 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11100元和3000元违约金。 ”
面对起诉,阿美却说:“我已经把3年的租金全部付清了,但是阿珍把房屋锁了,甚至把我的东西都搬出来了, 我根本没办法使用房屋,我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费。 ”
【焦点争议】要付房屋占用费吗?要赔违约金吗?
阿美不续租、不搬离,需要支付房屋占用费吗? 对此,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7月14日届满, 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自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阿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向阿珍告知是否续租。
阿珍于2023年8月19日将阿美的物品全部搬出应视为其已实际接收案涉房屋。 故阿珍主张阿美支付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阿珍未能举证证明该期间除租金损失外的其他损失,故法院综合考量疫情影响下的市场环境及公平原则,将房屋占用期间的占用费调整为参照租金损失认定,即占用费为3700元。
阿美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法院认为,阿美与阿珍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阿美拖欠租金,已经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按合同约定以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阿珍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时已经收取保证金3000元,该3000元阿珍目前未退还给阿美,其性质即为违约金性质,阿珍可不退还给阿美,但阿珍再主张阿美支付3000元违约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美应支付房屋占用费3700元。一审宣判后,阿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不管是提前解除合同还是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均负有及时与出租人妥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及时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的义务。
对出租人来说, 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已经明确不再续租并请求出租人接收房屋的,出租人应及时配合承租人交接房屋。如果出租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拖延接收房屋,可能会面临无法就扩大的损失向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续租也不腾退,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和平协商、 理性处理, 或者及时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权,妥善解决纠纷。(来源: 台海网)

租期到期,租客不续租也不搬离,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