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适用于处理抗疫事务的法律主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政府决定。虽然,这些法律主要是规定政府和一些社会组织在抗疫中的职责, 但也涉及了公民在抗疫中必须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
概而言之,包括如下方面:
1. 公民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守政府抗疫规定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 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公民有服从政府用于抗疫而征用其财产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3. 公民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有向政府报告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 公民负有不得编造、 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的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公民有服从政府因抗疫需要而对其采取的隔离、封锁等措施的义务。
《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必要时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6. 公民有服从政府出于抗疫需要而要求其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的义务。
《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7. 公民有协助、 配合政府出于防疫而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义务。
《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未完待续)(综合自上海法治报)

涉及抗疫应急,这些法定义务必须切实履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