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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并将《系列问答二(2022年版)》予以印发。
问1: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虽然明知被感染, 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 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2: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3: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造谣传谣疫情信息或者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的,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问4:疫情防控期间,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 抗原检测结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和抗原检测结果,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别触犯伪造公司、 事业单位印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5: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6: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无故干扰、阻止医务人员工作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的,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7: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问8: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如何处理?
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推诿、 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