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来的,凭什么先给他结账?”2025年5月24日傍晚,北京某超市的收银台前, 左某手里拿着商品, 正低头寻找手机上的付款码。 身后的顾客却要求收银员先为自己结账,年轻收银员答应了。
就在收银员递过商品时,左某手中的手机不慎滑落在地。 左某认为,这是收银员给自己“找麻烦”。 他认为收银员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决定讨个说法。 左某选择了向北京市12345热线投诉举报,要求市场监理局对商家进行处罚, 并提供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基本情况。
12345热线将他的诉求转至区商务局办理, 但商务局并没有执法权。 随后又派单至市监局, 市监局答复后左某并不满意,于是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认为市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要求判决市监局予以行政赔偿; 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费4万元, 同时口头及书面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排除妨碍。
一审法院: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 给左某的起诉泼了一盆“冷水”。 法院认为, 左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裁定不予立案。
法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关键的是,《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第二条明确说明,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一种“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
法院指出,左某通过12345热线反映问题, 市监局给予答复,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不同于行政机关针对履责申请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基于这一认定,法院认为左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同时,他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左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他坚持认为市场监管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对自己的投诉进行处理。
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着重分析了12345热线的法律性质。 根据《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12345热线及其网络平台是受理诉求的“主渠道”,但相关行政机关通过该平台进行的处置及答复行为,仅仅是一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
“这种服务机制不同于行政机关针对履责申请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 法院在裁定书中写道,“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
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
基于这些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最终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2345热线的性质为何如此特殊?
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为一种“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其本质是便民服务而非行政决定。它像是一个“传声筒”和“协调员”,负责将民众的诉求快速传递给相关部门,并督促回应。
但这种机制本身并不取代各个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程序。 比如,如果左某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正式的履责申请, 而该局不予答复或不作为,那么他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12345热线反映问题,得到的答复更多是一种咨询性、协调性的回应,并不具有改变当事人法律地位的效力。
正因为如此, 法院认为12345的处置及答复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
(来源:《今日头条·法律》)
2026-01-12 总第1864期
上一期下一期
明确了! 12345 所作处置及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