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建莉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齐某6与被继承人刘某系夫妻关系, 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 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5、齐某4。刘某于2011年5月22日死亡, 生前未留有遗嘱。 齐某6于2015年6月24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 刘某的父母早于其死亡。 齐某6的父母早于其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XXX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XXX房屋所登记的产权人均为齐某6。上述二套房屋为齐某6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次诉讼中,经四原告申请,西城区法院经高院摇号随机确定北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两套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为: 两套房产在价值时点2021年9月8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2440.67万元,其中X-XXX号房地产总价为688.63万元,单价为150159元/平方米(取整); X-XXX号房地产总价为1752.04万元,单价为138852元/平方米(取整)。
【律师分析】
2020年X月X日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郭律师接受以上四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 郭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齐某等四原告制定如下诉讼策略,律师和法院认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 刘某父母早于刘某死亡,刘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齐某6、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齐某5。 齐某6的父母早于齐某6死亡, 齐某6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齐某5,故对于刘某、齐某6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二人的法定继承人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齐某5共同继承,各占五分之一。
齐某6名下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XXX 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 X 号楼X-XXX房屋为齐某6、 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齐某5共同继承,各占五分之一。现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要求共同继承涉案房屋, 并共同向齐某5支付房屋折价款,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齐某6名下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XXX房屋由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共同继承;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支付Z某房屋折价款1377260元;
三、 齐某6名下北京市西城区X号楼X-XXX九层房屋由齐某1、 齐某2、齐某3、齐某4共同继承;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支付Z某房屋折价款3504080元;
五、驳回齐某1、齐某2、齐某3、齐某4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过律师多次沟通和不懈努力,法院支持了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争取了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