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关注打官司,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 没有原件核对, 就一定是无效证据吗?
答: 不一定的,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法院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 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证据, 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 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 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来认定。 (行律)

以案说法